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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籍在上海办身份证是到社会服务中心还是警察局_1添加时间:2023-08-02

【导语】:2022年11月3日,上海人社局等5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可详见下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落实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等文件的基础上,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缴费款期限。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完善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用人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发布缓缴数据信息、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四、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要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5号)规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本通知执行,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继续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的基础上,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均为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申请条件。除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外,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应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4月以来累计一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2022年1月至5月发生累计亏损的条件。

  四、办理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缓缴期限内,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于2022年6月底前申请延长缓缴期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当月起纳入缓缴范围。未及时提出申请的,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五、资格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的原则进行审核,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用人单位行业类型应以单位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予以确认;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条件的相关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补缴费款。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用人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七、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八、加强事后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切实防范风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自缓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内,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按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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