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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7年11月,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治区“三调”)启动开展。自治区“三调”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全面采用国家下发的优于1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调查底图,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新技术,创新运用“互联网+调查”机制,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历时三年,4300余名工作人员参与调查工作,汇集790余万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全疆106个县级调查单元国土利用现状。现将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耕地703.86万公顷(10557.88万亩)。其中,水田6.01万公顷(90.15万亩),占全疆耕地的0.85%;水浇地675.68万公顷(10135.19万亩),占全疆耕地的96.00%;旱地22.17万公顷(332.54万亩),占全疆的耕地3.15%。塔城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等5个地州耕地面积较大,占全疆耕地的67%。
位于年降水量400-800mm(含400mm)地区的耕地24.81万公顷(372.18万亩),占全疆耕地的3.52%;位于年降水量200-400mm(含200mm)地区的耕地149.64万公顷(2244.65万亩),占全疆耕地的21.26%;位于年降水量200mm以下地区的耕地529.40万公顷(7941.06万亩),占全疆耕地的75.22%。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661.14万公顷(9917.12万亩),占全疆耕地的93.93%;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35.73万公顷(536.02万亩),占全疆耕地的5.08%;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6.55万公顷(98.26万亩),占全疆耕地的0.93%;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0.41万公顷(6.17万亩),占全疆耕地的0.06%;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0.02万公顷(0.32万亩)。
二、园地107.01万公顷(1605.22万亩)。其中,果园102.47万公顷(1537.08万亩),占全疆园地的95.76%;其他园地4.54万公顷(68.13万亩),占全疆园地的4.24%。园地主要分布在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等南疆4个地州,占全疆园地的69%。
三、林地1221.25万公顷(18318.76万亩)。其中,乔木林地286.43万公顷(4296.45万亩),占全疆林地的23.45%;灌木林地812.93万公顷(12193.98万亩),占全疆林地的66.57%;其他林地121.89万公顷(1828.33万亩),占全疆林地的9.98%。林地主要分布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和塔城地区等5个地州,占全疆林地的66%。
四、草地5198.60万公顷(77978.97万亩)。其中,天然牧草地3959.81万公顷(59397.13万亩),占全疆草地的76.17%;人工牧草地14.91万公顷(223.69万亩),占全疆草地的0.29%;其他草地1223.88万公顷(18358.14万亩),占全疆草地的23.54%。草地主要分布在阿勒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塔城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哈密市、和田地区等7个地州,占全疆草地的77%。
五、湿地152.45万公顷(2286.68万亩)。湿地是“三调”新增的一级地类,新疆包括5个二级地类。其中,森林沼泽3.43万公顷(51.49万亩),占全疆湿地的2.25%;灌丛沼泽12.46万公顷(186.92万亩),占全疆湿地的8.17%;沼泽草地33.86万公顷(507.83万亩),占全疆湿地的22.21%;内陆滩涂69.91万公顷(1048.59万亩),占全疆湿地的45.86%;沼泽地32.79万公顷(491.84万亩),占全疆湿地的21.51%。湿地主要分布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等7个地州,占全疆湿地的86%。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1.00万公顷(2114.94万亩)。其中,城市用地14.70万公顷(220.45万亩),占全疆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10.42%;建制镇用地16.68万公顷(250.18万亩),占全疆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11.83%;村庄用地78.01万公顷(1170.10万亩),占全疆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55.32%;采矿用地24.87万公顷(373.01万亩),占全疆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17.6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6.75万公顷(101.20万亩),占全疆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4.79%。
七、交通运输用地56.19万公顷(842.88万亩)。其中,铁路用地3.62万公顷(54.28万亩),占全疆交通运输用地的6.44%;轨道交通用地61.73公顷(0.09万亩);公路用地25.12万公顷(376.79万亩),占全疆交通运输用地的44.71%;农村道路26.59万公顷(398.83万亩),占全疆交通运输用地的47.32%;机场用地0.67万公顷(10.03万亩),占全疆交通运输用地的1.19%;港口码头用地1.15公顷(17.25亩);管道运输用地0.19万公顷(2.86万亩),占全疆交通运输用地的0.34%。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30.85万公顷(7962.81万亩)。其中,河流水面137.02万公顷(2055.33万亩),占全疆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25.81%;湖泊水面84.17万公顷(1262.56万亩),占全疆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15.86%;水库水面22.78万公顷(341.66万亩),占全疆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4.29%;坑塘水面18.58万公顷(278.77万亩),占全疆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3.50%;沟渠42.84万公顷(642.66万亩),占全疆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8.07%;水工建筑用地3.03万公顷(45.52万亩),占全疆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0.57%;冰川及常年积雪222.42万公顷(3336.31万亩),占全疆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41.90%。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和阿克苏地区等4个地州水域面积较大,占全疆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70%。
“三调”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自治区“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全疆国土利用状况,也反映出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国土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以水定地,依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耕地保有量,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
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确保生态空间不减少,生态安全得到保障。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自治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并监督实施,确保生态重要区域的生态安全。尊重自然规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整体保护、系统治理,科学布局和组织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建设用地集约高效使用。严格管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全面提升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集约节约水平。结合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模式。
自治区“三调”成果是自治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要加强自治区“三调”成果共享应用,将其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统一底图,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