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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20-00011
益政发〔2020〕1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和《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营商环境大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益办〔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十项措施”:
一、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大力推广使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及时提醒、主动指导、督促纠正,不予行政处罚。对处以罚款的企业,因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准许。
二、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开展涉企检查,应当事前报同级优办备案。未予备案的,不得进入企业开展检查。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办理行政许可、处理突发事件等情形的,可以先检查后备案。
三、严格控制涉企检查频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得在每月1-20日对企业开展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对同一企业多个事项的检查应当合并进行,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严格实行“亮证”执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未获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五、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并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实现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六、慎用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经集体研究并获得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
七、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轻处罚。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或者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强制、暗示推销指定商品,推行强制服务,招揽工程;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严格督查问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案件评查、执法回访、专项督查等措施,加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十项措施”规定的,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45”市长热线、各级优办投诉电话(市优办投诉电话:3558997)等平台,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打通政企沟通“最后一公里”。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应当在第一时间办理并答复。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