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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明确直播营销各方责任添加时间:2024-07-11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李润泽子 广州报道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

据悉,《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对网络直播带货的系统规范与监管是重点。《规定》明确了直播带货中的各方责任。出台后,将有利于对网络直播带货领域进行系统的规范整改,使这一新兴领域被纳入依法监管的范围,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深度规范网络经营主体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据统计,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裁判尺度不一、界限不明的情况。

“目前,数字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规范。”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网络消费问题对传统法律规定带来了挑战,现在正处于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导向的调整时期。

在此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在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睿明看来,《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合法性审查、平台自营误导的认定及法律后果、直播销售商品的责任明确等此前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未来的司法实践、平台管理、个人消费均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刘晓春认为,《规定》的出台是完善数字经济法律规范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这也是网络治理中,司法发挥能动性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此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出台的正式文件中删除了部分条款,例如合同权利义务中的“管辖权异议”、网络消费欺诈服务中的“虚假原价优惠价”以及外卖餐饮篇章中的“餐具包装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高睿明表示,司法解释的颁布将作为全国法院审判的依据,因此司法解释的出台会综合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文适用的法律效果以及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权益的平衡。

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告诉记者,上述条例的删除是由于意见稿中对于“管辖权异议”以及“虚假原价优惠价”的规定必要性不强。但关于“餐具包装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条款的删除是因其与《食品安全法》不符,扩张了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

明确网络直播带货各方责任

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发展迅速。《2021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直播电商用户规模达3.88亿人,近三分之二的用户观看直播后做出购买行为。但在高速发展背后,直播带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直播带货行业已成为2021年消费者投诉热点。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睿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对于网络直播带货这种新生的网络消费模式,虽有《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予以规范,但现阶段还没有法律、司法解释层级的规定出台,且前述部门规章对于网络直播带货行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并不细致。

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了司法实践面临的新课题。

《规定》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平台等各方责任。

记者梳理发现,在20条规定中有7条均涉及网络直播带货。其中,《规定》中用了4个条例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解释,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规定》出台后,在法律层面弥补了网络直播带货领域的立法漏洞,有利于网络直播带货领域进行系统的规范整改,以使这一新兴领域被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推动网络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睿说。

此外,《规定》特别关注了网络直播售卖食品情况,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注意到,网络直播间销售推广食品很普遍,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还有些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如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把好关,消费者面临食品安全隐患的风险则会大大增加。

共同推进数字化经济发展

网络消费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已出台了诸多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及《规定》等。未来应如何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许睿认为,《规定》实施后各地必将对网络消费经营领域进行系统规范和整改。因此,他建议,提高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等与消费者直接产生交易的主体的准入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各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每一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在熊定中看来,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联动,同时也要明确公益诉讼的流程。

高睿明表示,对于消费者而言,需要积极的了解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可以识别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进而在权益受损时积极的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消费端促进商家、平台合法合规经营。

“消费者要利用多种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实际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共同推进我国数字化经济发展。”许睿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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